初入职场 警惕“合同陷阱”
试用期最长不超半年
例:小王已经在一家单位“试用”6个月了,但最近单位通知必须再“试用”3个月,否则不能签订劳动合同。用工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?
【释法】这种做法不合理。按照规定,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;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
也就是说,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,只有一次“试用期”,且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。期满后,要么不录用,要么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。
试用期之后签合同违法
例:小杨今年大学毕业后,被一家科技公司聘为销售人员。公司人事经理告诉他,要先试用2个月,合适的话再签订劳动合同,小杨很疑惑:用人单位“试用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”的做法是否合法?
【释法】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因此,该单位“2个月试用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”的做法是违法的。
“三方协议”不具有“劳动合同”法律效力
例:小赵是某高校应届毕业生,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。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发现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。针对小赵的疑问,商贸公司解释为:公司、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,彼此之间签订有“三方协议”,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,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。
【释法】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: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本案中,商贸公司将“三方协议”视同于劳动合同,并以此为由未予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。“三方协议”即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,通常由教育部门、相关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,由学校下发、毕业生签字、用人单位盖章,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作为报到、转接户口关系的依据;是明确毕业生、学校、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。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,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,对工作岗位、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。因此,“三方协议”与“劳动合同”在签约主体、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,“三方协议”并不具有“劳动合同”的法律效力
警惕劳动合同“隐形陷阱”
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个条款,防范“陷阱”合同。比如,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,只规定了应聘方的义务以及应聘方的违约责任,而关于应聘方的权利却只字不提。如果本单位违约,则以合同中未规定相关条款为借口来逃避责任。